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四川**限责任公司、成都赞**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原告所诉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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