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成都赞**责任公司、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四川**限责任公司、成都赞**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原告所诉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