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申请成都**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杜**与成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抚养费人民币151300元,负担执行费2170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81300元。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杜**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513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81300元。被执行**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杜**人民币7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终结(2015)都江*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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