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公司诉被告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公司因与被告中**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中**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诉讼保全费3770元,案件受理费10136.00元,减半收取5068.00元,均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