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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公司诉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公司诉被告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公司因与被告中**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中**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诉讼保全费3770元,案件受理费10136.00元,减半收取5068.00元,均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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