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华**限公司申请科创**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科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四川**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科创**限公司无可供财产可以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296077.75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296077.75元。

二、终结四川**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初字第301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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