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格**公司与中**分公司、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特公司与被告中冶第四分公司、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格**公司诉称:2010年5月10日,其与中**公司签订了《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灾后恢复重建弱电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含税):10059000元,并在专用条款中第21条中对合同价款的支付作了明确的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完成了相关工程,于2012年3月13日竣工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但至今中**公司尚欠余款942240.9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中**公司仍未支付,故其诉请:一、中**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942240.95元及利息392002.55元,本息合计1334243.5元(实际利息应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中**司对中**公司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中冶第四分公司及中**司的工商登记状态均为“已注销”,且2010年3月11日《成都日报》已经刊登公告中**司已被中国**限公司吸收合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及《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四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16808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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