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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杜**与钟成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杜**与被告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案涉工程系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八二一厂飞凤山滑坡治理工程,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案涉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四川省**人民法院处理。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人民法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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