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君**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君**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成都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四川华**限公司申请科创**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海绿**有限公司与中嘉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格**公司与中**分公司、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申请成都**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南**公司诉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新城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公司与成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成都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众**有限责任公与四川中**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