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君**限公司与四川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君**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君**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成都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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