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四川省**有限公司、中国联**绵阳分公司、中国电**电信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程*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中国联**绵阳分公司、中国电**电信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于2015年9月1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若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无保全财产,则冻结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绵阳分公司、中国电信**绵阳市分公司的同等金额到期债权;

三、查封担保人杨**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江油市中坝镇民主街39号26栋1单元3楼7号房屋一套(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196329号)以及担保人程*、张**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江油市城区太白中路长足智能花园一期1栋5单元5楼1号房屋一套(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146922号、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146923号);

四、因保全有误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告程*承担赔偿责任。

保全费3170元,由败诉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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