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四川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359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426048.75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