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宜宾分院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四川省**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分院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308492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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