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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李*均诉康*、泸**和商贸**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李**诉被告康*、泸**和商贸**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付**、李**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李**撤回对被告中康*、泸**和商贸**公司、河南省地**)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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