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恒**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泸州恒**限公司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付**、李*均诉康*、泸**和商贸**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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