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联诚发文化**公司诉泸州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诚发文化**公司(以下简称联诚发公司)诉被告泸州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诚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中国农业**叙永支行的存款。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联诚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泸州中**有限公司在中国农**限公司叙永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2868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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