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泸州**安装公司与重庆嘉**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叙**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叙永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泸州**安装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重庆嘉**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叙**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工程款650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10300元。同时本院还受理了:四川省**工程公司依据(2011)叙永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重庆嘉**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叙**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工程款1003608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14620元;受理了泸州龙**限公司依据(2009)叙永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重庆嘉**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叙**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工程款1488433元及利息、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18300元;受理了叙永县**限责任公司依据(2011)叙永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重庆嘉**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叙**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工程款625275.63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10053元。同时,被执行人重庆嘉**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叙**发有限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执行费。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嘉**展有限公司在叙永嘉年华城市**限公司享有49%的股份。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嘉**展有限公司在叙永嘉年华城市**限公司享有49%的股份。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三、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为被执行人重庆嘉**展有限公司在叙永嘉年华城市**限公司享有49%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不得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如上述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本次查封作轮候登记,待在先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时,本轮候查封自动生效。

在被执行人未积极履行完相应义务前,如申请执行人泸州**安装公司等认为需要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的,请你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的20个工作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你不再要求本院对上述财产采取续行的查封措施,由此,你将承担因未采取续行查封措施而造成执行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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