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胡**与被告四**有限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u0026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之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本县的夕佳山镇,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本县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四川熙**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四川熙**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