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章**诉被告泸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未依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章富业自行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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