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重庆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先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9.00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9184.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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