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重庆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先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9.00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9184.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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