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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向帮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申请执行向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556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1200元,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申请执行向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38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750元,同时被执行人向帮*还应承担上述二案的执行费。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帮*在中国农业**江县支行九支分理处账户内存款60045.03元,在中国建设**泸州分行账户内存款4752.83元采取了冻结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金额变更为41000元,其余金额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黄*申请执行金额变更为23000元,其余金额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向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被执行人向帮*的上述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待上述案款扣划实施完毕后,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向帮*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向帮*在中国农业**江县支行九支分理处账户内存款60045元,并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向帮*在中国建设**泸州分行账户内存款4752元,并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

三、上述款项扣划(提取)至叙**民法院在中国工商**叙永支行的账户,注明u0026ldquo;向帮荣案款u0026rdquo;;

四、终结本院(2014)叙永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2014)叙永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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