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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诚发文化**公司诉泸州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诚发文化**公司(以下简称联诚发公司)诉被告泸州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诚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中国农业**叙永支行的存款。案外人罗威自愿以其所有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以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叙永支行的存款90000元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联诚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案外人罗威所有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一年;前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

二、冻结案外人罗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叙永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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