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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诉泸州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泸州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鼎**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对被告泸州鼎**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6元,减半收取为1798元,保全费1344元,共计3142元,由原告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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