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严*、赵**与史**、陈**、重庆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严**、严*、赵**与史**、陈**、重庆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史**、陈**、史*强、重庆鑫**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0)南溪民初字第114号和四川省**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定由重庆市**有限公司支付史**建筑工程款1974004.69元,被执行人史**在南溪区交通局尚有工程款149938元,该款现由南溪区交通局保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史仕云的工程款149938元。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