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四**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中国工商**州龙南支行的存款100万元、在中国农业**县玄滩支行的存款7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州龙南支行的存款100万元、在中国农业**县玄滩支行的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