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因与被上诉人候**、杜**、被上诉**有限公司、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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