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重庆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11号民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有限公司在与阆中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履行合同中应当领取款项中的500万元予以扣留、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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