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四川省**工程总公司、被告钱连见、被告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省**工程总公司、被告钱连见、被告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工程总公司、被告钱连见、被告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