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瑞**南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31日通知原告山东**限公司预交诉讼费,原告山东**限公司至今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重**公司与阆**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工程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四川省**工程总公司、钱连见、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建**责任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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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得**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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