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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成都金瑞**南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瑞**南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31日通知原告山东**限公司预交诉讼费,原告山东**限公司至今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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