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南充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南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西**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四川省西**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充市**有限公司其名下除位于南充市西充县某某工业园区的厂房、办公楼及工业用地使用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上述财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申请执行人王**已参与了债权分配,分得7208元,尚有未实现的债权本金114292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天会可就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114292元及利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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