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华诉被告泸县上城**叙永分公司、泸县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卢*华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之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对被告泸县上城**叙永分公司、泸县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6元,减半收取为4183元,由原告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