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汪**、汪**、刘**、张**、任玉清诉被告四川金**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汪**、汪**、刘**、张**、任**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7765.00元,减半后3882.5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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