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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县**有限公司诉四川中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屏山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四川中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屏山县**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屏山县**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屏山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诉讼费32686.00元,减半收取为1634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屏山县**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12682.50元,减半收取为634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成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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