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申请执行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诉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u0026ldquo;被告张**欠原告黄**工资款人民币32500元,自愿于2015年2月16日给付125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余款2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应于2015年2月16日给付的12500元,申请执行人黄**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张**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差欠申请执行人黄**工资款12500元;二、张**自愿于2015年7月20日给付4000元,余款8500元在2015年8月20日前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张**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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