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申请袁**、何**、赵**、尹**、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代**诉袁**、何**、赵**、尹**、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u0026ldquo;被告袁**、赵**、尹**、尹**、何**给付原告代**工程款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袁**、赵**、尹**、尹**、何**自愿于2014年6月24日前支付原告代**二十万元,余款二十万元于2014年9月24日前支付完毕,原告代**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16元,减半收取4058元,原告代**自愿承担2029元,五被告自愿承担2029元u0026rdquo;,现因五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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