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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重庆市南岸观音寺、安宁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南岸观音寺不服昆明**民法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重庆市南岸观音寺上诉称:请求撤销昆明**民法院(2015)昆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卢**在原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均未能证明与上诉人之间形成口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未向上诉人交纳过履约保证金。因此,本案案由不能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卢**起诉上诉人重庆市南岸观音寺、原审被告安宁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不动产在昆明市境内,卢**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昆明**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昆明**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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