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沧南华**公司(以下简称南**司)因与被上诉**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沧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民法院(2015)临中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司的委托代理人涂永生、胡**,被上诉人临沧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民法院(2015)临中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