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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大**限公司、丁**与石林艾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明大**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石林艾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昆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6月7日,丁**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1)云高民申字第562号民事裁定,指令云南省**民法院再审本案。云南省**民法院再审后,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3)昆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昆明大**限公司不服该再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昆明大**限公司的代理人徐*、李**,被上诉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木**、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石林艾森**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云南省**民法院(2013)昆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民法院(2013)昆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0元,退还上诉人昆明大**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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