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昆明**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昆明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昆明大**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