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云南景**限公司申请云南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嵩民初字第0068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云南天**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云南景**限公司案款500000元,诉讼费9238元,承担执行费74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案款、诉讼费、执行费均尚未执行到帐。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近期行踪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嵩执字第00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