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申请嵩明富**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r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嵩明富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嵩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嵩明**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罗**工程款235000元。案件诉讼费5047元由被告嵩明**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嵩明富云地基**限公司的地点已经不存在,该公司已经被依法注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以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年)嵩执字第4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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