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彩花与赵毕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赵毕伟,男,1970年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身份证号:。

关于严彩花申请执行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民一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赵**支付严彩花案款118796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严彩花于二0一五年一月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赵**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石林**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123号案件的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赵**有履行能力或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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