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好光与云南兴**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肖**申请执行云南兴**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兴**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肖**案款828413.7元。申请执行人肖**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兴**责任公司已履行案款71766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兴**责任公司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1107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石林**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599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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