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周**、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与李*、周**、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永*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李*、周**、殷**共同给付李**工程款47894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8元。调解书生效后,因李*、周**、殷**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审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周**、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周**、殷**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给付李**工程款478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8元及执行费618元。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由被执行人李*、周**、殷**于2015年10月10日前给付李**工程款478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8元及执行费618元。申请执行人李**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永执字第3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执行人李*、周**、殷**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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