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2)腾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000元,未受偿。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恢字第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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