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阳区人民法院(2014)隆*初字第02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执行申请人蒋**与云南北**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书第一项判令由云南北**责任公司支付给蒋**工程尾款238653.90元。原告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云南北**责任公司履行判决第一项内容。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北**责任公司在农行保山哀牢支行24129801040011030账号内的款项243133.90元(含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34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云南北**责任公司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隆*初字第022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