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山市下村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保山市下村建筑工程**公司与保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保山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保山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4000000元、执行费424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797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从被执行人账户划拨执行款2598000元,并于2月1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500000元。2015年5月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账户汇入执行款150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在本院正在审理的(2013)保中民二初字第36号案件中,双方均表示该1500000元暂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待该案审结后再执行。鉴于该诉讼案件审理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审结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保中执字第1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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