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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钟**、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钟**、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耿*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二审诉讼费用申请。经本院电话与上诉人**有限公司联系,其表示不再交上诉费,亦不再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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