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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田诉被告四川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四川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魏**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3380元,原告魏**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以被告拖欠工程款导致原告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为由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准许其缓交诉讼费。原告魏**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免交申请,以其无力承担为由申请免交本案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审查,原告魏**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的情形,本院不予免交。并于2015年5月22日通知原告魏**交纳诉讼费,但原告魏**没有在本院指定的交费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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