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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勐腊**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刘某某与勐腊**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3)腊民二初字第91号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勐腊**心小学与被告勐腊**程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勐腊**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李**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工程至今未完工增加的建盖费用,分别为:向原告冯某某支付152464.02元,向原告李**支付219614.02元,向原告徐某某支付227964.92元,向原告张某某支付227964.92元,向原告龙某某支付192263.44元,向原告刘某某支付242263.44元。三、驳回原告勐腊**心小学、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李**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13元,由原告勐**心小学、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李**负担1864元,被告勐腊**程公司负担13567元。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筑公司负担。”该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3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的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向刘某某支付24.226344万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工程公司于2015年7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自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龙某某、李**、张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徐某某每人各10000元,直至还清欠款。二、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由本院从陈某某住宅楼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证金中扣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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