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天**限公司与陕西千**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中天**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陕西千**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08)西民四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中**司、千**司均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中**司的委托代理人蒙**、刘**和千**司的法定代表人戴**及其委托代理人权伟到庭参与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西安**民法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

发回西安**民法院重审。

中天**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659元以及陕西千**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99元分别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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