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陵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陵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5450元,本院退付原告54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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