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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福建**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福**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175元,下余2175元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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