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福**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175元,下余2175元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灞桥区瑞**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仓诉赵*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及赵*建筑公司反诉魏*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豪**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强**扎与郭大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西安翔**限公司及第三人何智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申请执行西安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深圳怡**有限公司与西安鑫**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陕西**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盛**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反诉原告西安盛**任公司与反诉被告陕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天**限公司与陕西千**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